赵义厚律师
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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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下南门常德宾馆九楼
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婚姻无效纠纷怎么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婚姻无效纠纷怎么管辖;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的婚姻应当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各种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无效婚姻解除关系后财产处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申请主体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