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厚律师
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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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下南门常德宾馆九楼
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义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结婚登记的条件中其中有一项就是要求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自愿的,如果其中有一方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胁迫的,那这样的婚姻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情形
1、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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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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